土地承買人應注意事項: (a)事前應先調查土地的地形:位置、現狀及界址,最好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且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b)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代理人訂立,否則該買賣契約無效。 (c)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應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以免買賣成立後,出賣人取得買賣價款後,一走了之。 (d)查明該筆土地之使用管制情形,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因其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皆不相同;另購買耕地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至於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地政資訊可提供跨各直轄市、縣(市)查詢服務,也就是說可於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查詢其他任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地籍資料或申請地籍(圖)謄本及地價謄本。電傳資訊也一樣可提供跨全國服務。
土地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 1. 登記申請書。 2 .契約書正副本。 3 .權利書狀。 4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 .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6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7 .第三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典權後再設定抵押權者﹐應經典權人同意)。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七、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公告土地現值,系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由地價查估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