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六個月內為之,其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罰至二十倍;申辦時應檢附:
A 登記申請書 。
B 登記清冊。
C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D 繼承系統表。
E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
F 印鑑證明。
G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及印花稅繳納收據。
H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I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J 權利書狀。
K 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L 法院准許繼承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經法院准許繼承者,臺灣地區人民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