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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雲林縣政府使用電腦暨網路管理要點」的內容有那些?
    • 96-11-04

    1.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各單位人員普遍透過區域網路連結上網從事網際網路活動,特訂立本要點,以統一管理電腦設施及網路設備。 2.本府各單位如有新增、更改及刪除網路線(網路節點)應以書面知會資訊管理科,不得逕行新增、更改及刪除網路線(網路節點)。 3.本府各單位使用之電腦軟體應確定其使用權均為合法。 4.本府各單位均應灌裝資訊管理科提供之防毒軟體,IP位址如下:https://officescan.yunlin.gov.tw/officescan 。 5.本府各單位人員上網際網路時嚴禁上色情、賭博、電玩及股票等網站。針對前項情事,人事室不定期舉行稽核,稽核時得召集政風處、計畫處及資訊管理科人員協同辦理。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一律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懲處,直屬長官亦應負督導考核之責。 6.本府各單位上網際網路應透過本府代理伺服器及防火牆連結外界,不得逕自以其他方式連結上網(如以撥接方式上網)。 7.本府各單位所有連結區域網路之工作站相關網路設定(如IP)如涉有新增、更改及刪除均應以書面知會資訊管理所,以免干擾網路通訊。 8.本府各單位每臺電腦均應設定密碼,並且應定期更換;如為伺服器設密碼應使用英數符號混用,每組密碼均需超過六個以上英數符號且至少每六個月需更換密碼一次。 9.本府各單位如涉有「密」以上之文件,嚴禁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如依相關法令得以數位簽章或其他形式之電子簽章傳送文件者,不在此限。 10.本府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允許區域網路外之使用者遠端登入本府區域網路,除需知會資訊管理科外,各單位均需建置登入及工作內容紀錄。

  • 在縣府內使用電腦有無應注意事項?
    • 96-11-04

    1.請依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府計資字第九一一一000九一號函,公布「雲林縣政府使用電腦暨網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特別要求切勿瀏灠不當網站及切勿擅改電腦IP位址,並應議會要求「直屬長官亦應負督導考核之責」。

    2.另本府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以府計資字第九一一一000四一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府計資字第九二一一000三四0號函,再次函請各單位督促所屬,「確實要求每台電腦均應設定通行碼」並「切勿利用本府網路下載非公務使用之影音資料」。

    3.為避免浪費公帑、資源無效益投入,切勿瀏灠不當網站、切勿擅改電腦IP位址、每台電腦應設定通行碼並且不應下載大量影音資料,如有共用電腦,直屬主管亦應負監督使用之責。

    4.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應立即刪除,切勿好奇開啟。

    5.非必要,請儘量不要使用Windows95、Windows98、WindowMe 等作業系統。

  • 縣府的電腦如果更改IP應注意甚麼事?
    • 96-11-04

    1 更改IP請先查好網路卡MAC(實體位址),並以電話聯絡資訊管理科更改IP-MAC設定。
    2 Default gateway可能需更改,視您的電腦有無更動位置而定,確切之IP可向資訊管理科確認。
    3 防毒軟體請移除,再重新裝,否則無法更新病毒碼。
      (安裝網址:https://officescan.yunlin.gov.tw/officescan)

  • 後備軍人緩招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之申請
    • 96-11-04

    辦理對象: 1.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2.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3.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申請時限:年度申請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新發生原因,原因發生時起卅日內申辦。 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申請陳報縣政府,轉送縣後備指揮部核准。 檢附證件:申請書一份 (向公所役政單位索取)、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切結保證書、財稅證明資料、對申 請人之身分認定若仍有疑義,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何謂列級役男家屬?
    • 96-11-04

    列級役男家屬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於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所公佈當年度最低最近生活費標準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250萬,每增加1人,增25萬;不動產:每戶350萬為限),並依其收支百分比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 乙級-已達當地生活費最近標準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七十者。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貧困役男家屬應檢附之證件及申請期限? 檢附證件-役男家屬有患病、身障、在學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書、身障手冊、稅捐資料證明、學生證及職業證明書等證件。 申請時限-村里幹事於役男入營前會主動調查役男家庭狀況,並填製家庭狀況調查審核表,送鄉鎮市公所初審,再送縣政府審查核定。 列級役男家屬之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發放標準如何? 82年次以前(得領三節生活扶助金):甲級一口:15400元,乙級一口:9300元,丙級一口:4650元,每戶最高補助四口,惟直系血親不在此限。 83年次以後(無三節生活扶助金):甲級一口:20520元,乙級一口:12320元,丙級一口:6160元,每戶最高補助四口,惟直系血親不在此限。 列級役男家屬之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應如何領取? 政府為顧及現代人生活忙碌,由縣政府委託雲林郵局,將該款直接轉存入征屬郵政存簿儲金帳戶內。 對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有任何疑問,應向何單位詢問? 如果對役男家屬應該得到之權益有不明瞭或欲查詢,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役政單位或本府民政處兵役權益科詢問。

  • 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
    • 96-11-04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役男體位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者,於緩徵事故消滅之年,徵集入營之前,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時,請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填具調查審核表及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外勞薪資可否含膳宿費用?
    • 96-11-04

    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我國正努力爭取加入國際組織,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尤其目前我國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更應遵守「國民待遇」原則,故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我國勞工等相關法令保障,不宜針對外勞另行訂定薪資標準。又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故雇主提供外籍勞工之膳宿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惟因外勞引進時,各外勞來源國均要求雇主採行定型化之契約,除須支付基本工資外,尚須免費供應食宿費用,造成雇主成本負擔。勞委會鑑於外勞不應與本國勞工有不同之勞動條件,爰積極與各外勞來源國洽商,要求外勞之薪資是否含膳宿,應依我國勞動基準之規定,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不宜強行介入。 對於不適用勞基法之家庭類外勞,其薪資是否含膳宿,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並於勞動契約中載明,以保障勞雇雙方之權益。

  • 仲介公司引進外勞未交付雇主或行蹤不明時,雇主如何處理?
    • 96-11-04

    如外勞入境已超過三日,且行蹤不明失去聯繫時,應立即向當地警察局、縣市政府勞工單位及勞動部報備外勞逃逸,俾通報警政機關協尋及保障雇主權益。

  • 仲介公司扣留文件不願歸還雇主,雇主如何處理?
    • 96-11-04

    雇主應先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仲介公司限期歸還文件,如仲介公司逾期不歸還,可檢附委任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影本,函請當地縣市政府或勞動部協處。

  • 如何申請退費或更正已繳就業安定費?
    • 96-11-04

    申請退費或更正已繳就業安定費金額等案件時,請檢具「雇主申請就業安定費相關案件申請表」及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郵政劃撥已繳費用收據)寄到台北市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

  • 取消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妊娠檢查規定實施後,外籍勞工可否因懷孕要求雇主改調其他工作的問題?
    • 96-11-04

    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受僱於製造業、營造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外籍勞工,有懷孕情形時,如在勞動部所核發雇主及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文件上,所載明外籍勞工之工作類別、工作地點及聘僱許可期限等許可範圍內有較輕易之工作者,得申請改調。如外籍勞工要求改調之工作已逾許可範圍者,則已違法,雇主不得同意。另外,對於雇主是否可因外籍勞工懷孕而要求與其解約並遣送外籍勞工回國?勞動部進一步強調,雇主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時,應行離職。違反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也不生效力。但外籍勞工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監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外籍勞工如因無法勝任工作等可歸責之事由,而有聘僱關係終止的情形時,將廢止其聘僱許可,並須限期14日內出國。

  • 雇主或仲介公司可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 96-11-04

    有關「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所謂「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係指雇主對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經受聘僱外國人請求返還,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或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惟若雇主依法律有留置上開財物之權利者,自應符合各該法律之規定,始為適法。

  • 勞動部自何時取消外籍勞工入國工作每滿六個月之妊娠檢查規定?
    • 96-11-04

    為保障外籍勞工基本人權,並考量國內雇主之權益,勞動部於90年11月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外籍勞工入國後每六個月之健康檢查,取消妊娠檢查項目,並自91年11月9日起實施。但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3日內應辦理之健康檢查項目中,仍包含妊娠檢查項目,外籍勞工如經檢查結果有懷孕情形時,屬健康檢查不合格,仍然不能來華工作,入國後檢查不合格,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而須限期在14日內出國。

  • 受監護人死亡後,所聘僱之外勞應如何處置?
    • 96-11-04

    雇主應於受監護人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勞動部申請辦理由符合親等關係,且具有聘僱外籍監護工之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逾期申請者,不予許可,惟為維護該等外國人之工作權益,同意得由雇主為該等外國人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 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代為扣取所得稅款?
    • 96-11-04

    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外勞同意,不得擅自代為扣取所得稅款。依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稅一發字第0九一0四0五九八七號函略以:「家庭類外勞之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及「倘依所得稅法之規定,雇主無須替外勞扣繳所得稅款,而雇主仍自行自外勞薪資中扣取部分款項者,則雇主所扣取之款項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應係由雇主自行扣留保管),並非屬所得稅款,、、、」,呼籲家庭類外勞(含家庭外籍監護工及外籍幫傭)之雇主,其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如未經外勞同意而自行自其薪資中扣取所得稅款屬實者,將違反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之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條應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案件時,如其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發現非法外勞、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如何檢舉?
    • 96-11-04

    以書面或電話向警察局、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調查站等單位檢舉;或撥0800-000978勞動部免費檢舉非法外勞專線或1955外勞諮詢保護專線。經具名檢舉,且查證屬實開立罰單後,將核發檢舉獎金。

  • 民眾可以利用何種方式向政府機關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
    • 96-11-04

    眾可利用各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暨其所屬各調查處.站.機動組及各機關政風機構所置之專用檢舉信箱.電話與傳真機等,提供具體資料,檢舉貪瀆。

  • 民眾檢舉貪污瀆職行為,受理檢舉機關將如何保護檢舉人,使其本身及家人之安全免受到威脅?檢舉獎金應向何單位申領?
    • 96-11-04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將予保密,有關檢舉人之資料,非有絕對必要,不列入偵查卷宗;對檢舉人之安全,必要時亦將聯繫有關機關予以保護,如有洩密情事,相關人員均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或懲處。

  • 如何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 96-11-04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貪污瀆職事實。 三 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 有關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原免職處分如何處理?
    • 96-11-04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以該免職處分據以作成之基礎已喪失,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其免職處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係向將來失其效力,該免職處分持續期間,當事人已不具公務人員之身分且未有工作事實,該段期間自無補發本俸(年功俸)之問題。至該免職處分經廢止後,當事人得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規定意旨申請重行任用,惟宜由任用機關首長本於權責配合機關出缺狀況自行酌處,以符實際。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八八台甄二字第一七七00一號、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八台甄二字第一八一五八九九號及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八七台甄二字第一六0九六五九號書函規定,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