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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介公司要求雇主代扣部分外勞薪資,雇主如何處理?
    • 96-11-04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除勞雇雙方事先有約定外,雇主不得扣留外勞薪資。

  • 目前有幾家廠商投標?
    • 96-11-04

    答: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故無法奉告。

  • 全民督工的申訴電話?
    • 96-11-04

    免費電話為0800-009609,市內電話為536-2621。

  • 全民督工的處理程序及期限?
    • 96-11-04

    民眾反映案件經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應於七個工作天內處理完成;缺失情節嚴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其改善期限得經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同意後酌予延長,並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備查;改善期限屆滿時,如工程主辦機關仍未將改善結果陳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管機關應派員赴現場查核或會勘。

  • 全民督工的適用對象?
    • 96-11-04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 施工查核抽查原則為何?
    • 96-11-04

    1.金額較大之工程優先查核。 2.風災水災等復建工程優先查核。 3.研考單位提報管考案件優先查核。 4.尚未受查核單位優先查核。 5.民眾檢舉案件優先查核。 6.統包工程優先查核。

  • 某件招標文件已賣了幾份?
    • 96-11-04

    答: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故無法奉告。

  • 單價分析表是否應一併投遞?
    • 96-11-04

    答:一般均無需檢附,惟實際以招標文件規定為準。

  • 電子領標無法下載相關檔案?
    • 96-11-04

    答:請電洽中華電信客服中心0800-080-512或本中心發包課05-5371137。

  • 實績證明應如何出具?
    • 96-11-04

    答:倘有承攬公家機關採購之經驗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請原始定作人(業主)、總承攬廠商或機關出具完成證明;倘自行出具之證明,應經公證或認證。至於完成證明所應載之項目,請依本案資格文件審查表暨準備須知審查項目確認並載明。

  • 標案倘辦理第二次(以上)招標時,得否以已購買收據換領新文件,抑或需重新購買?
    • 96-11-04

    答:除非上次開標時,招標文件未訂妥係機關之疏失,主持人有宣佈廠商得免費換領招標文件外,無論第幾次招標,皆應重新購買新招標文件。

  • 標單之標價是否應與估價單或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之總價一致,抑或有百分比上限之差距?
    • 96-11-04

    答:標單之標價尚無規定應與估價單或價格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之總價一致,亦無百分比上限之差距規定,實際以招標文件規定為準。

  • 行使爭議權有什麼限制?
    • 96-11-04

    勞資關係須把握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要以事業單位之生存發展為前題,故爭議權之行使,禁止以毀滅對方為原則,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另為避免勞資雙方在處理勞資事務衍生爭議時,有充足空間冷靜思考共同面對問題以化解爭議,在現行勞資爭議處理制度內,給予勞資爭議當事人爭議行為之法律限制,以期化解爭議,降低爭議行為過度使用,而破壞勞資關係。

  • 何謂爭議權?
    • 96-11-04

    所謂「爭議權」,簡言之:乃勞資雙方得合法互相進行爭議行為之權利。 爭議權在理論上應分屬勞、資兩者,惟從權利立法保護之緣由及實際行使之態樣觀之,均認為勞動者為求取生存或獲得更合理之工作環境或勞動條件,合法與雇主進行協商談判,均必須透過爭議權行使。簡言之,爭議權為勞方的一種爭議行為,而在勞動者進行爭議行為之同時,資方為維護其財產之所有權或經營上利益,必然亦會採取對抗行為,故爭議權之意義,乃指勞動者為貫徹其主張,以集體的意思對雇主所採取之阻礙業務正常營運之行為及雇主對抗之行為。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以何種情形應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 96-11-04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其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定期契約之勞工。

  • 事業單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解僱計畫書後應如何與勞方協商?
    • 96-11-04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 事業單位歇業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經調解協調後,雇主蓄意遲延或因財務困難未能依法給付,亦未即時辦理歇業登記,致勞工權益受損時,應如何處理?
    • 96-11-04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應集體勞工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請求,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以作為勞工依法請求下列各種權益之用: (一) 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二) 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 申請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四) 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仲裁程序之情形有幾種?
    • 96-11-04

    (一)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經爭議當事人雙方之申請,應交付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主管機關認為情節重大有交付仲裁之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 (三)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不經調解,逕付仲裁。

  • 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積欠工資未獲清償,如何處理?
    • 96-11-04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漬償之權。

  • 勞資爭議之分類為何?
    • 96-11-04

    勞資爭議,分為勞資權利事項爭議與調整事項爭議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