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本項貸款與中央銀行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有什麼不同?
    • 96-11-04

    貸款對象、條件、適用建物、辦理期限等都有不同。

  • 申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檢具那些文件?金融機構審查程序為何?
    • 96-11-04

    (一)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 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2.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二) 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直轄市及縣(市)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 由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申請人移轉直轄市或縣(市)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請移轉。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受理審核無誤後,應即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予申請人,以憑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於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時,應造冊列管並副知原受理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 2. 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原直轄市或原縣(市)政府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3.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接獲申請人之申貸案件,經覆核同意購置住宅證明與應備書件無誤,應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及第十點之規定及該機構徵信、授信有關法令規章,辦理審核、查估、核定貸款金額及簽訂貸款契約等事宜。申請人所持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及同意移轉證明應由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時收存備查。 (三)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申請其他優惠貸款嗎?在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購屋,但在未核定前可先辦理其他優惠貸款嗎?
    • 96-11-04

    (一) 申請本項貸款者,不得申請其他優惠貸款。若重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貸款者,應撤銷本貸款資格,並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總額。 (二) 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者不得再搭配政策性房貸,包括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含續辦之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及其他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貸款。但對於在提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後,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前購屋者,且先辦理其他房屋貸款(含政策性房貸)者,於接獲政府核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有效期限內可辦理轉貸為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惟超過優惠貸款額度部分,係採一般房貸利率計息,不得搭配使用其他政策性房貸。

  •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購買戶籍所在地以外直轄市或縣(市)之住宅嗎?
    • 96-11-04

    申請本項貸款者得購買戶籍所在地以外直轄市或縣(市)之住宅;但應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

  • 申請本項貸款者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此「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是指哪些貸款?
    • 96-11-04

    國民住宅貸款、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貸款、勞工住宅貸款、公教住宅貸款、中央銀行提撥一千億元供金融機構辦理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緊急融資、中央銀行提撥郵政儲金轉存款一千五百億元供銀行辦理民眾購屋貸款專案、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專案、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含續辦之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本項貸款(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方案)及其他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貸款。

  • 申請本項貸款者其年齡應為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其年齡計算係以申請日為準或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為準或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日為準?另四十歲係如何計算適用?
    • 96-11-04

    (一) 申請者於申請日之實足年齡符合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者,均可適用。 (二) 40歲係指滿40歲當日為止。 (三) 例:93年受理申請期間為93年1月15日至93年11月30日止,凡於53年1月15日(含)以後、73年11月30日(含) 之前出生之民眾皆符合申請年齡之規定。惟符合申請年齡規定者仍應於實足年齡屆滿20歲、未超過40歲之期間提出申請。

  • 申請本項貸款者若購買國宅有無特別規定?
    • 96-11-04

    申請本項貸款者可購買政府公告配售之國宅,惟仍應依國宅配售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另若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則不得辦理國民住宅貸款。

  •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具備那些條件?
    • 96-11-04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年滿20歲以上至40歲之間,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除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外,無其他住宅者,必要時由申請人提出房地產權過戶登記證明文件;「購置住宅之日」係指建物所有權狀過戶登記日。) (四) 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詳第七題)。 (五)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者。

  • 申請本項貸款者應為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者,目前之標準是多少?
    • 96-11-04

    93年家庭年收入在戶數20%分位點以下之標準如下: 單位:新臺幣 金額 地區 85萬元以下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56萬元以下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 52萬元以下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縣轄市、高雄縣鳳山市除外)、金門縣、連江縣

  • 申辦本項貸款之房屋其取得原因有限制嗎?
    • 96-11-04

    本項貸款係為協助青年購置住宅,解決居住問題,並為住宅市場復甦帶來正面效益;如房屋過戶登記之原因非為買賣(含拍賣)取得,而係以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原因而取得者,不適用本項貸款。

  • 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的房屋有什麼限制嗎?
    • 96-11-04

    (一) 本項貸款購置自用住宅之建築改良物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亦即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如「住家用」、「住商用」、「住工用」、「國民住宅」等)。但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主要用途」未登記上開字樣者(或空白者),申貸之民眾可檢具用途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以為佐證。(至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房屋稅列載「住宅」、「住家」,因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係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編訂,其列載事項係彰顯各該地區之使用性質;而房屋稅繳款書列載適用「住家」稅率,係稅捐機關依該房屋「目前實際使用情形」予以核課,並未考慮原有建築物使用用途,故此二項證明文件不適用作為本項貸款建物用途之參考依據。) (二)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若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 申辦本項貸款者其申請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若持有共有住宅,或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可否視為無自有住宅?
    • 96-11-04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持有共有住宅,但未居住於該住宅(戶籍未設於該處),且持有持分面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定顯不符居住標準者。 (二) 擁有(或共同持有)十二坪以下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但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

  • 申辦本項貸款者應以何時買的房子辦理貸款?
    • 96-11-04

    (一) 申辦本項貸款者應持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之住宅所有權狀辦理貸款。即其住宅產權登記日在申請之日(含)以後者,均可適用。 (二) 經核定得辦理本項貸款者,應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持提出申請之日以後購置住宅之所有權狀,向轄區內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妥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 申辦本項貸款應檢具那些文件?
    • 96-11-04

    申請人應於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及查核費用,以掛號郵件寄達或前往指定地點繳交: (一) 辦理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申請書。 (二)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正面及背面均須全部影印)或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等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三) 申辦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有無住宅查證名冊。 (四) 切結書。 (五) 查核有無自有住宅費用或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請逕向稅捐稽徵處申請)。 (六)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如核定戶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縣市,於提出申請移轉時,再檢附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一個(所填地址須為白天有人收信之地址)。 (七) 同意購置住宅證明。

  • 共同生活戶(即設籍於同一戶者)可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嗎?
    • 96-11-04

    共同生活戶或夫妻分戶者以一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即全部撤銷貸款資格。

  • 自地自建之房屋,可以申請本項貸款嗎?
    • 96-11-04

    本項貸款係為協助青年購置住宅,解決居住問題,並為住宅市場復甦帶來正面效益;自地自建之房屋並非購置住宅,不適用本項貸款。

  • 承辦本項貸款之金融機構有那些?
    • 96-11-04

    所列之金融機構及其分行詳 http://www.cpami.gov.tw/pwi/ph/ph_5-3.php#a1

  • 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二點(三)「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如果夫妻分戶,是否兩人均應無自有住宅?
    • 96-11-04

    於夫妻分戶情形,係指申請人本人及分戶配偶之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

  • 若所購住宅之原所有權人已將該住宅出租予第三人,且租約尚未到期,可申貸本貸款嗎?
    • 96-11-04

    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三點:「青年購屋低利貸款購置自用住宅...。」,已明定本項貸款購置住宅為自用,若所購住宅已出租第三人,則不適用本貸款。

  • 借款人若未依規定繳交貸款本息時,應如何處理?
    • 96-11-04

    享有優惠利率之前七年借款人若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即停止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撥付補貼利息;承貸金融機構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前,承貸人清償積欠本息者,恢復利息補貼;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內政部營建署。